如何理解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
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综合分析上述六项职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举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委员进行罢免。
二是检查监督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它们的报告,检查和监督它们贯彻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是重大问题决定权。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纲领以及一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要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并作出决定。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依据,必须由代表全党意志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党章规定的这六项职权充分表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党内拥有最大的权力。它为什么享有这种最高的地位和权力?这是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党的党员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选举出来的,包括各个方面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和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优秀党员,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这样的代表大会,是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好的组织形式,不仅能够充分地全面地反映各方面党的工作情况,以及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而且能够集中地代表全党的意志。全党各级组织和每名党员,都必须自觉地尊重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维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威,凡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如何产生和运转的?
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这种递补办法是党的选举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体现了党内民主。党章还规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该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党性,具有参与讨论和决定党的工作和政策问题的较髙水平。没有在党内经过一定时期锻炼的党员,是很难具备上述条件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主要议程是,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关于党的重大问题的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全会还可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中央委员会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主要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派出机构有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香港工作委员会、中央澳门工作委员会等。此外,还设有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这些部门和机构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为中央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支持。